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