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

(二)未依法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三)未依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未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