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开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