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广播电视、铁路、民航、公众移动通信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检本单位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状态和设备技术指标,向作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台(站)自检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