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