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