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