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