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