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