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