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