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古树名木受到损毁或者生长异常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抢救、复壮等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