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权利和义务;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