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
附件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二级干线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2.公路、铁路单跨跨径大于一百米或者多跨跨径总长度大于五百米的桥梁、大型立交桥和长度一千米以上的隧道;
3.城市道路的大型立交桥和长度一千米以上的隧道;
4.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枢纽和中型以上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机场。
(二)通信工程
1.国际通信工程、大型卫星地面站;
2.中型以上城市的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大型广播电视中心和发射塔。
(三)能源工程
1.总装机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2.总装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热电厂;
3.三百三十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换流站,大型电力调度中心;
4.大型风光电新能源基地。
(四)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1.大型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业中心(综合体),大型影剧院、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2.八千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存放珍贵档案的场馆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4.独立人防工程,市(州)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防灾救灾指挥中心;
5.高度一百米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核设施;
(二)炼油厂,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泵站等重要设施,库容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存储设施,输油输气管道及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研制、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设施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
(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枢纽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
(五)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六十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六)大型水利堤防,大型引(调)水工程;
(七)大型冶炼、化工等工程,大型尾矿坝。
三、其他建设工程
(一)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二)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