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按照规定报废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应当交付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回收处理,或者由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利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任意丢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