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四条有效按照规定报废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应当交付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回收处理,或者由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利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任意丢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