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