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