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