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规定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