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所在单位给予献血者适当的补贴或者补休。献机采成分血的,血站应当按规定给予交通、误餐补贴。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不少于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可以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纪念场馆,免费乘坐政府补贴的城市公交车。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对本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