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固定献血屋(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变更固定献血屋(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采血停放的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站、广场、商场、公园等停靠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