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乡村建设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