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航和航空管制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