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