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