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安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