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统一确定,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员密集度、交通、通讯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