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