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