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5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