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5日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