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