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