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