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对经劝阻、制止仍不停止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停止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