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