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