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