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第九条有效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保证红色资源不受损害,并确保建设工程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