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传承弘扬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包括: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资源;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

(三)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