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清明节、"七一"、烈士纪念日、国庆节、"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