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