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九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