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