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