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处骗取失业保险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