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