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申领和发放第二十九条有效失业人员可以凭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从受理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