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预防机制,加强对经营者依法开展商业竞争的行政指导,公开裁量基准,指导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经营者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内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